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申請人戶口名簿
2.申請及代辦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
4.列計人口附以下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列計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申請人之子,媳婦,離婚女兒,孫子女,外孫子女(離婚女兒所監證之子女),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15歲以上就讀高中職者,附在學學生證明正反面影本;(2)身心障礙手用[證明](3)失踪證明書;(4)在監執行證明;(5)外籍配偶附居留證
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全戶總人口為1人時,動產(存款及投資)不得超過250萬元;全戶總人口為1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增加25萬上限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與現有津貼抵觸者以較高者給予補助
資料來源:鹿港鎮公所 社會課7772006轉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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